为了规范基金会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,促使理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,提高理事会规范运作和决策水平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北京泰康溢彩公益基金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的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,理事会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: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(一)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,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在理事长不能出席的特殊情况下,理事长需正式授权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。
(二)有1/3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
(三)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理事长或召集人应委托秘书处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、会议议程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。
(四)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,因故不能出席的,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,形成明确的意见,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。
(五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
(六)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,但没有投票表决权。
(七)理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,必要时,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,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与表决,并由理事签字。
(一)每名理事都有表决权,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,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。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,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、审慎地发表意见
(二)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1、章程的修改;
2、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3、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、重大募捐、重大投资及交易活动;
重大慈善项目是指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;重大募捐、重大资产变动、重大投资、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:一次性募集超过100万元的活动;一次性超过100万元的投资活动;发生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动,100万元以上的交易及资金往来等。
4、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。
(三)理事会审议与理事所在部门/单位直接关联的交易事项时,关联理事应回避,不参与投票表决。
(四)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,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;基金会理事、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。
(一)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/会议决议,并由出席理事审阅、签名。
(二)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(三)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保存。
(一)本议事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(二)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